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10号提案 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9-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在实施水电消纳示范过程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11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长期实施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电力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2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积极向省级部门汇报,争取继续执行水电消纳示范区政策。2023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监办、省能源局《关于继续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通知》明确:“继续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后不再延长试点期限”。
二、关于“将优势产业中的工业企业纳入水电消纳电力优惠政策范围”的建议
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电价政策的出台,旨在消纳弃水电量,只有新增或扩能产能才能达到消纳弃水电量的目的,为此,《四川省2023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川经信电力〔2022〕273 号)要求:“纳入水电消纳示范交易的电力用户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 号)印发后,甘孜州、攀枝花市、雅安市、乐山市、凉山州、阿坝州6个水电消纳示范区内新增的工业企业(含存量工业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和高耗能企业,示范区所在市(州)应将符合条件的清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优先纳入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支持范围。”目前,我市已将符合条件的130户企业纳入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
三、关于“以部分企业扩能后实际增量部分作为基数参与水电消纳示范”的建议
按照水电消纳电价政策,必须单独装表计量,通过数据采集系统由后台直接传到电力交易中心,才能精准执行政策,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如果认定基数,就由人工采集数据,这样无法进入交易系统,也会出现不准确等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多次向省级部门提出对无法单独装表的部分企业,以扩能后实际增量部分作为基数参与水电消纳示范区电力交易,均未被采纳。
感谢您对我市电力体制改革和能源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